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161號
TCDM,113,撤緩,161,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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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鳳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
度執聲字第2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鳳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鳳娥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 理之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於111年3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即 111年1月2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復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7 萬元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 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 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梁鳳娥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於111年2月15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 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之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 育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11年3月21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即111年1月25日至000年0月00 日間復故意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5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7萬元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準 此,本件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前及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 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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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