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25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國榮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25 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 被告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許,經警扣得之仿冒商標 商品,及其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屬於絕對義務沒收,該等物品即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 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62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3偵6259卷第137 -138頁,本院卷第9頁),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侵害附表「商標權人」 欄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商標專屬授權契約書、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附表「鑑定 文書」欄所示文書可資佐證(見113偵6259卷第77-79頁、第 83-85頁、第103-107頁,附表「鑑定文書」欄所示文書之出 處詳見附表),足認上開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且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雖未記載刑法 第40條第2項之規定,然無礙於已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之意旨,爰逕予補充。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現金,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 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113偵6259卷第21頁 ),核屬其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 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㈣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審定號 鑑定文書 1 仿冒NICI商標玩偶 156件 大陸商青島邁達斯禮品有限公司 00000000 鑑定報告書(見113偵6259卷第81頁、第87頁)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飾 45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見113偵6259卷第99-100頁) 3 新臺幣1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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