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聖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78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聖喬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1 78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侵害如附表 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之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 果確係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之物品一節,有恒鼎知識產 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商標註冊資料等件在卷 可稽,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乃專科沒收之物。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間 (民國) 指定使用 商品 查扣侵權物 1 BURBERRY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至117年2月29日 衣服、靴子...等 仿冒「BURBERRY」、「TB Monogram」商標之衣服1件 2 TB Monogram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 至118年12月31日 衣服、靴、鞋...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