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515號
TCDM,113,單禁沒,515,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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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昨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3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鏟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昨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 12年7月19日確定,113年7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 案扣押物鏟管1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7 1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 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被告 本案行為後之110年5月1日施行。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 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11月18日凌晨2時27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 內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602室,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1月18日凌晨2時許, 在上址為警查獲,扣得其所有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鏟管1支。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為緩起 訴處分,於112年7月19日確定,並於113年7月18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44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鏟管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等 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在卷,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品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 71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又扣案之鏟管1支,經送驗結 果,檢出其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情,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476號毒 品成分鑑驗書在卷可稽,而無法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 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 ,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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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