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86號
TCDM,113,單禁沒,48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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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總毛重肆點柒肆公克)及其外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54、14048、24969、24970號被 告謝帛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1456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同案被告陳佳鈺業經 諭知免訴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19號、本 院111年訴字第1456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聲請 書誤載為安非他命)3包(111年毒保第136號),係違禁物 ,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3包,經抽驗1包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2月18日草療鑑字 第1110200219號鑑驗書附卷為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 3年度執聲字第2256號卷第5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該管制 毒品在物理上無法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 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末按,被告死亡後,訴訟主體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 不應發生,判決自無從送達,縱對之為送達,亦不發生送達 之效力(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聲請書所指被告謝帛言業於111年8月25日死亡,已如 前述。從而,扣案之違禁物,性質上即屬無主違禁物,聲請 人以謝帛言為被告或受刑人,向本院聲請沒收,容有誤會; 惟為免駁回後,再以無主違禁物為由,聲請宣告沒收,不無



耗費司法資源之嫌,爰由本院逕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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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