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73號
TCDM,113,單禁沒,473,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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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秉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秉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3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13日確定 ,113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 之物(詳112年度保管字第2401號扣押物品清單),均屬違 禁物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於112年7月13日確定,113年7月12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被告 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40 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 ,均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該院112年5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 040038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證。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 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



裝前揭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紙盒、電子菸,其等與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上 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標示「ICED OTAMEAL」紙盒包裝(內含菸彈) 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標示「STRAWNANA」紙盒包裝(內含菸彈) 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電子菸 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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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