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444號
TCDM,113,單禁沒,444,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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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曜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曜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戒毒偵字第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75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 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 字1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裁 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 為被告施用後所剩餘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 111年2月16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9136號毒品證物鑑定分 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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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