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4,391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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