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偵聲字,113年度,298號
TCDM,113,偵聲,298,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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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侑霖




選任辯護人 楊杰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侑霖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侑霖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於民國113 年7月8日依法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業已坦承部分犯行,且 同案被告李崇倫等人業已到案,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 之必要,請鈞院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 同時被告應限制住居於現住地,以確保本案追訴、審判之進 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被告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 羈押原因。但檢察官既認得命被告以具保並限制住居之替代 手段,取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基於比例原則與羈押對被告人 身自由拘束的嚴厲性,爰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 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0 條第2 項、第111 條第5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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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