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84號
TCDM,113,交簡附民,84,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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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張李月雲
被 告 陳仲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6號、113年
度交簡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李月雲對被告陳仲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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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