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147號
TCDM,113,中簡,214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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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淯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8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淯翔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曹淯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 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 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自陳為高中畢業、無業 、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所生 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雖竊得車牌號碼0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已據員警扣案並發還與告訴人,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偵卷第29頁),因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785號
  被   告 曹淯翔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現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淯翔於民國113年5月20日19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高鐵一 路臺中高鐵捷運站旁之停車格,見林柏志所有並停放在該處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未拔 鑰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故意,以徒手轉 動鑰匙發動之方式竊取本案機車,得手後即騎乘本案機車離 去。嗣林柏志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警方於翌(21)日7時4分 許,發現曹淯翔騎乘本案機車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路與 永春東七路交岔路口,旋即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對 其攔查並以現行犯規定將其逮捕,當場扣得本案機車1臺( 已發還林柏志)及白色安全帽1頂(其因該白色安全帽而另 涉竊盜罪嫌部分,由報告機關另行偵辦),始查悉上情。二、案經林柏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淯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柏志於警詢時指訴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製作 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



像擷圖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盜所得之本案機車1臺,因已經警合法發還告訴人,此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足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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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