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136號
TCDM,113,中簡,213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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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智淵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摘果物小紅莓、樂事美國經典洋芋片、7D菲律賓宿霧芒果乾、蝦味先原味各壹包及品客洋芋片、威雀蘇格蘭威士忌各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許智淵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上開科刑紀錄,與 本案均屬故意犯,被告經歷前案之執行後,理應產生警惕作 用,然其卻涉犯本案竊盜犯罪,顯見前案之徒刑對被告並未 生警惕作用,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被告並無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 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 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恣意竊取上開超商門 市所陳列之商品,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考量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之物品價值尚非鉅額,並將部分竊 得之商品返還予告訴人劉韋廷,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 (偵卷第51頁,此部分即無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問題), 惟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及 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竊得手摘果物小紅莓、樂事美國經典洋芋片、7D菲律 賓宿霧芒果乾、蝦味先原味各1包,及品客洋芋片、威雀蘇



格蘭威士忌各1罐等物,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既未扣案, 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703號
  被   告 許智淵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區○○○○○○            ○○○○○○○○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智淵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 民國111年3月25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於113年4月23日11時12 分許、同日13時11分許、15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號統一超商新繼光門市內,徒手竊取手摘果物小紅莓、樂事 美國經典洋芋片、品客洋芋片、7D菲律賓宿霧芒果乾、威雀 蘇格蘭威士忌、金門特級高梁、味味一品極品紅燒牛肉麵、 台酒花雕酸菜牛肉麵、58度金門小高粱、小瓜呆脆笛酥、自 然之顏蔬菜蘇打餅、桂冠奶油培根義大利麵、御料小館奶油 培根義大利麵海尼根啤酒、蝦味先原味等商品(價值共計 新臺幣1333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塑膠袋內,未



結帳即離開現場;嗣經該超商店長劉韋廷於同日下午發覺遭 竊,復見許智淵再度至該超商內行竊,旋報警處理,經警於 同日16時13分許到場盤查時,許智淵自承前揭竊盜犯行,並 為警扣得其尚未食用完畢之金門特級高梁1罐、味味一品極 品紅燒牛肉麵1碗、台酒花雕酸菜牛肉麵1碗、58度金門小高 粱1罐、小瓜呆脆笛酥1盒、自然之顏蔬菜蘇打餅1盒、桂冠 奶油培根義大利麵1盒、御料小館奶油培根義大利麵1盒、海 尼根啤酒1罐(均發還予劉韋廷),而查明上情。二、案經劉韋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智淵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劉韋廷於警詢時指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認 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審 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 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 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呂姿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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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