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大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
同)2,176,137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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