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油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45號
TCDV,106,補,1345,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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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大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
同)2,176,137元,應繳裁判費2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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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