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063號
TCDM,113,中簡,206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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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國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國琳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牌照號 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 機車」,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 -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江國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 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 未與告訴人謝孟鈞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另竊取之機車黑色 車牌框1個業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 見偵卷第35頁);再考量其所竊財物價值、犯罪情節、手段 及動機;再酌以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為憑;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之機車黑色車 牌框1個為本案犯罪所得,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附卷可佐(見偵卷第35頁),依上揭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臨股 113年度偵字第34539號
  被   告 江國琳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之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國琳於民國113年2月19日21時5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前,見牌照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停放該處,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謝孟鈞 所有之機車黑色車牌框1個得手。嗣謝孟鈞發現遭竊報警處 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孟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國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謝孟鈞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 畫面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職務報告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等在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黑色車牌框1個,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附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沒收或 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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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