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942號
TCDM,113,中簡,194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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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宗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之「車輛詳細資料照 片」應更正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宗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囿於一時貪念 ,將拾獲之告訴人詹美惠金錢予以侵占入己,顯然欠缺法治 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行為殊值非難,惟所侵占財物之 價值非鉅;(二)被告為高職肄業、職業為工程業、家庭經 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 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侵占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係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既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740號
  被   告 陳宗煌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宗煌於民國113年1月13日18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00號之理想貴族社區垃圾回收場前,拾獲詹美惠遺落在該 處之牛皮咖啡色中夾錢包(內有現金新臺幣1,000元,未扣 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取 出錢包內之現金後,將之侵占入己,再將錢包棄置在車道轉 彎處之馬路。嗣詹美惠察覺上開錢包遺失,經報警處理,為 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詹美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宗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詹美惠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警員職務 報告、車輛詳細資料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光碟等在 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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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