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377號
TCDM,113,中簡,1377,202408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欽強


李啓忠


陳鵬飛



歐議鴻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11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數量欄內關於「679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37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數量欄內,關於如 主文所示扣得賭金之金額部分,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