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1294號
TCDM,113,中簡,1294,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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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智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智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湯智翔明知愷他命(Ketami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 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3月初某日,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3萬7,000元之代價,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曾奕博」,購買愷他命 9包(純質淨重15.5295公克)及咖啡包40包(無從證明含有 毒品成分),而非法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於11 3年3月18日2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搭 乘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當場 扣得其所有之愷他命9包、K盤1個及咖啡包40包,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智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 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1至25、113至116頁、本院中簡卷第 34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 政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 品照片各1份(見偵卷第19、33至39、97至103頁)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3月27日草 療鑑字第1130300621號、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 22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7至11頁)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 害,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 風,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久暫 ,兼衡其個人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7日 草療鑑字第1130300621號、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 062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至11頁),且純質淨 重已逾5公克,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又裝放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直接接觸該等毒品而沾 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 應俱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二)另扣案之咖啡包40包及K盤1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含有毒品 成分,非屬違禁物,亦無事證可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 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純質淨重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1號、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2號鑑驗書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824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01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愷他命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385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160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15.5295公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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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