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陳品澄
訴訟代理人 卓妮萱
被 告 鐘進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