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3號
TCDM,112,附民,53,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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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楊閏翔


被 告 李芮

林柏旭

林育聖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惟該條項所稱之「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 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 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參最高法院88 年度台附字第23號、100年度台附字第50號判決)。二、查原告楊閏翔雖為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違反組織犯 罪條例等案件之被害人(原告對陳憲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另經本院以112年度附民字第5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原告對陳文煌、林昱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前經本院 調解成立),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然被告李芮涵、林柏 旭、林育聖並未經檢察官起訴有對原告為詐欺取財犯行,亦 非經本院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與陳文煌、林昱良陳憲致共 同對原告為侵權行為之人,是原告對被告李芮涵、林柏旭林育聖等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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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