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85號
TCDM,112,金訴,85,2024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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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鵬羽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
05號、111年度偵字第14669號、第14970號、第14971號、第2068
3號、第24296號、第28853號、第29006號、第29661號、第32186
號、第32215號、第32228號、第32251號、第32349號、第32794
號、第35047號、第35550號、第37109號、第37931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戊○○被訴如附表一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所示被害人丁○○部分)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 推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詐騙被害人丁○○,致被害人丁○○ 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復由被告透過工作機 連接網際網路,自工作機內TELEGRAM群組接收真實姓名及年 籍均不詳之綽號「大谷」之指示提款後,將款項轉交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詳 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 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㈤所示告訴人甲○○、被害人丙○○部分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由被告接收綽號「大谷」之指示後,於民國111年3月6日上 午10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泉富門市 ,領取裝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乙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嗣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詐 騙告訴人甲○○、被害人丙○○,致告訴人甲○○、被害人丙○○誤 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乙帳戶內(詳細詐欺 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㈢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以 及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依該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即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 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 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 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 無及範圍,既應由繫屬在先法院審判,為免一案兩判、一事 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即不受理判決終結之。 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亦有明文。立法目的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 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 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前述不受理判 決或免訴判決,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所定 ,乃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即指出: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 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 賴,是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者外,不得 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 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 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 決之終局性。此即一事不再理原則。基於如上規定及法理, 縱先後起訴之判決均已確定,而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 如先起訴之案件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 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改諭知不受理 (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68號解釋);惟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 後,但於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已經先為實體上判決而確 定,即產生既判力而具實質拘束力,先起訴之判決,依法即 應受其拘束,自應就先起訴之確定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 予以撤銷,改為免訴之諭知(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7號解釋) ,以免除重複追訴及一行為二罰之雙重危險(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非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如理由欄即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於112年1月1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5號繫屬本院(下稱前 案),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合先說明。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綽號「捲毛」、「蠟筆小新 」之成年男子(下稱「捲毛」、「蠟筆小新」)及其等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加重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被害 人丁○○、丙○○、告訴人甲○○,致其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 誤,依指示匯款至乙帳戶、黃姿雯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內;復由被告 依指示提款後,將提領款項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 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而達掩飾或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目的(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地 點、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事 實,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5 月23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 第1077號判決被告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 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4月,於112年8月22日確定等情 (下稱後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㈢被告⒈於後案係被訴由被告持乙、丙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 丁○○、丙○○、告訴人甲○○遭詐欺而匯入上開帳戶內款項得手 ,並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 金額、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而涉 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嫌;⒉於前案則係 被訴⑴由被告提領被害人丁○○遭詐欺而匯入甲帳戶內款項得 手,並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詳細提款時間、地點、金 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⑵由被告領取裝有乙帳戶提 款卡之包裹後,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由詐欺集團成 員詐欺被害人丙○○、告訴人甲○○,致使丙○○、告訴人甲○○誤 信為真,匯款至乙帳戶內(詳細詐欺方式、匯款時間、金額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僅理由欄㈡部 分)罪嫌。是以,被告被訴前、後案之犯罪事實,均係針對 相同被害人丁○○、丙○○、告訴人甲○○所為,且前、後案間, 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基此,本案與後案應為同一案件。
 ㈣被告所涉本案即前案(先起訴)雖於112年1月10日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85號繫屬本院,然後案(後起訴)即112年度金訴 字第1077號案件,已先於112年8月22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後案 之判決即具有既判之拘束力,從而,前案即本案於判決時, 自應受後案即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 束。綜上所述,被告本案被訴理由欄所示犯罪事實部分(



即前案),雖繫屬在先,然因本案判決時,後案即112年度 金訴字第1077號已判決確定,本案關於被告被訴如附表一部 分即應受後案之既判力拘束,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以門號00-000000000號電話致電丁○○,冒充為聯合勸募中心之客服人員,向丁○○佯稱:因捐款設定出問題,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解除扣款云云,致使丁○○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3月9日晚上8時7分許匯款99,98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周詩葳帳戶 111年3月9日晚上8時16分許提領10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11號(全家-台中建民) 2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2日,接獲詐騙集團佯稱古寶購物客服人員來電,表示先前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異常扣款20倍,必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甲○○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3日9日晚上6時34分許匯款49,989元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乙○○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公司乙○○帳戶)  (空白) (空白) 111年3日9日晚上6時38分許匯款30,985元 111年3日9日晚上6時41分許匯款48,323元 111年3日9日晚上6時47分許匯款2,997元 3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19時9分許,接獲詐騙集團佯稱先前統領飯店之交易重複刷卡10幾筆並須依操作才能解除云云,致丙○○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111年3日9日晚上7時35分許匯款16,016元 中華郵政公司乙○○帳戶 (空白) (空白)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晚間7時37分許佯裝為「聯合勸募基金會」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丁○○,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3月9日晚上9時8分許,匯款6萬4059元 黃姿雯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9日晚上9時11分至9時15分許,共提領14萬3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 2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晚上6時許佯裝為「古寶無患子」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甲○○,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甲○○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3月9日晚上6時34分、6時38分、6時41分、6時47分許,分別匯款49,989元、30,985元、48,323元、2,997元 乙○○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3月9日晚上6時39分至6時50分許,共提領13萬2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臺中路郵局 3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晚間7時9分許佯裝為「統領飯店」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丙○○,佯稱因網站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故每月均會自動扣款,若要解除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致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3月9日晚上7時35分許,匯款16,016元 同上 111年3月9日晚上7時36分許,提領1萬6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臺中路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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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