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060號
TCDM,112,金訴,2060,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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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興耀



陳鉅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9
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刑事第十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孫興耀陳鉅弦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洗錢防制 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 年0月0日生效施行,新舊法律適用相關問題較為複雜,尚待 釐清,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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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