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2年度,1947號
TCDM,112,重訴,1947,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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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1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靖凱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被 告 蔡緯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9227號、第34231號、第45515號、第46307號、112年度偵字第65
54號、第8507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9480號、第4473
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9635號、第39480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 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 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11時宣 判,惟本案法律關係複雜,無法如期宣示判決,為充分審酌 全案卷證,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冗,並節省被告之訴訟 勞費,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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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