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931號
TCDM,112,訴,1931,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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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頴笠



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1464號、112年度偵字第2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紀頴笠偽造有價證 券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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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