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518號
TCDM,112,交附民,518,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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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18號
原 告 涂俊榮
涂育維
涂馨方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被 告 謝渃凡

謝松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謝渃凡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依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謝渃凡為
本案犯罪行為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合法。而被告謝
松源部分,依原告之主張,有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關係,原
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屬合法。又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咏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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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