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峻宜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鄭廷萱律師
顏偉哲律師
被 告 陳文煌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陳揚昇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
謝瓊萱律師(民國112年7月4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林昱良
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林育聖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被 告 陳憲致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芮涵
林柏旭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5259號、110年度偵字第5351、6571、14793號)
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5673、38036號、111年度偵字第
4173、20709、28440號)(111年度偵字第13288、2054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峻宜犯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陳文煌犯附表一編號1至28、30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28、3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陳揚昇犯附表一編號1至30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丁○○犯附表一編號1至28、31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28、3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至2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育聖犯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16、18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4、7至10、16、1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憲致犯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0、13至15、17、21至23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0、13至15、17、21至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李芮涵犯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3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林柏旭犯附表一編號30所示之罪,處附表一編號30「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峻宜被訴對附表四-1、四-2所示之人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葉峻宜於民國104年、105年間某日,基於發起犯罪組織、招 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以臺中市○○區○○路0000號為據 點,自任為「勝鋒行銷公司」(未申請設立登記)負責人, 發起一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為詐欺集團、博奕集團或其他 不詳來源資金洗錢之「水房」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 案水房),而陸續招募李芮涵、林柏旭、陳揚昇、陳文煌(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6號判決判 處罪刑,不在本案起訴範圍)、丁○○(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前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26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判處罪
刑,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林育聖(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前 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罪刑,不在本案起訴 範圍)、陳憲致及少年賴○澄(姓名年籍詳卷,另由本院少 年法庭審理)等人參與本案水房(加入時間及分工詳附表二 )。本案水房之運作模式為,以前開據點即臺中市○○區○○路 0000號2樓為【水房博奕部】;另同址3樓則為【水房金流部 】。【水房金流部】由葉峻宜、陳文煌負責在網路上透過「 車商」收購人頭帳戶金融卡後,再由配合之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以假投資真詐財之方式為詐欺取財,待被害人因而陷於錯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後,葉峻宜等人再指示負責擔任提 款車手或陪同車手提款之陳文煌、丁○○、陳憲致、林育聖、 賴○澄等人提領款項,本案水房可取得經手款項4.5%至13%作 為報酬,水房內成員則可以依股權或提款、經手款項一定比 例之金額取得報酬。【水房博奕部】則由林柏旭為主要管理 人,負責網路賭博電腦手等工作,李芮涵則為會計,由葉峻 宜向他人取得賭博網站之代理帳號及密碼,再以取得之代理 帳號開放下層代理或投注帳號供他人使用,嗣賭博財物後, 即可從賭博網站或上層代理獲得賭資之一定比例之水錢作為 報酬,而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並藉由 渠等以不詳方法所取得人頭帳戶,作為層層轉帳而用以收、 付賭客關於網路賭博賭資之用,而隱匿、掩飾經營網路賭博 所取得賭資、支付賭金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一)葉峻宜、陳揚昇、陳文煌、丁○○、林育聖、陳憲致、少年賴 ○澄等人,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即水房金流部】: 於109年4月1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為警查獲日止,葉峻宜、 陳揚昇、陳文煌、丁○○分別或共同加入Telegram「臺灣海峽 」群組〈成員有葉峻宜即「阿葉」、陳揚昇即「彭大海」、 陳文煌即「德仁」、丁○○即「貳龍」、「乳酪餅」、「甜甜 圈」等人〉、「外送茶」群組〈成員有葉峻宜即「阿葉」、陳 揚昇即「海底撈」、陳文煌即「仁德」、「善宇」、「乳酪 餅(慈)」、「甜甜圈」〉、「葉交收群」群組〈成員有葉峻宜 即「阿葉」、陳揚昇即「海底撈」、「乳酪餅(慈)」、「甜 甜圈」等人〉,於群組內討論本案水房關於人頭帳戶收購、 人頭帳戶是否可用即「洗車」、提款帳戶及金額、匯款至指 定帳戶等內容,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 「假投資真詐欺」等詐欺方法,對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之 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 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帳戶 (部分被害人所匯款項,尚經陳揚昇、陳文煌、丁○○或「甜
甜圈」透過網路銀行層層轉帳),再由葉峻宜或陳文煌指示 如附表三所示之提款車手、陪同車手,持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頭帳戶金融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由陪同 車手跟同提款車手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後,再將前開款 項攜回本案水房交予葉峻宜或陳揚昇(林育聖於109年6月2 日19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草湖郵局, 提領款項時,為據報埋伏現場之員警當場逮捕,並於另案扣 得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之吳雅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結 利澤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二)葉峻宜、陳文煌、陳揚昇、林柏旭、李芮涵等人,乃共同基 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 【即水房博奕部】:
於104年、105年間某日起至109年11月19日為警查獲日止, 葉峻宜、陳文煌、陳揚昇、林柏旭、李芮涵依參與期間,分 別或共同加入LINE群組「勝鋒代匯」〈成員有葉峻宜即「哥- 峻宜」、林柏旭即「旭」、李芮涵即「可比」、陳揚昇即「 霧峰-昇」、陳文煌即「球-小煌」、吳婷緯即陳揚昇配偶「 QQ」、「川」〉、「勝鋒公司勝利連連」、「嘉義阿育」、 微信群組「SO-勝峰」〈成員有葉峻宜即「峻宜」、林柏旭即 「旭」、李芮涵即「可比」等人〉,於群組內與接洽者討論 網路賭博之分潤、水錢分配、匯款等內容。葉峻宜為博奕部 負責人,陳文煌、陳揚昇則為股東,由林柏旭負責網路賭博 網站之「代理」帳號管理、電腦手等工作,李芮涵負責會計 等工作,由葉峻宜向他人取得賭博網站如「36588 」系統旗下之「泰金888」、「冠天下」及「SUPER」系統旗 下的Super等網路賭博球版之代理帳號及密碼,再以取得之 代理帳號開放下層代理或投注帳號供他人使用,嗣以「美國 職籃NBA」、「美國職棒」等賽事輸贏、比數為賭博標的之 網路賭博,若與賭客合作下注賭贏時,可獲得投注賭資之一 定比例金額;賭輸時,則負擔投注賭資之一定比例金額,賭 金歸由各該賭博網站所有。本案水房即透過賭博網站給予各 代理之水錢差額、對賭客抽取一定比例金額作為報酬等方式 ,無論下注方之賭客輸贏,皆可從中賺取賭金價差或賭金一 定比例計算之獲利即水錢作為報酬。嗣並藉由渠等以不詳方 法所取得人頭帳戶,作為層層轉帳而用以收、付賭客關於網 路賭博賭資之用,而隱匿、掩飾經營網路賭博所取得賭資、 支付賭金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水房博奕部】自109 年7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總計獲利新臺幣(下同)2 59萬0782元。
(三)嗣於109年11月19日13時40分許,經警持法院搜索票,前往
上址「勝鋒行銷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葉峻宜、陳文煌 、陳揚昇、丁○○、林柏旭、李芮涵等人,及循線追查出水房 車手成員林育聖、陳憲致及少年賴○澄,並查扣現金共計350 萬9900元〈包括葉峻宜處扣得之315萬9900元(含上址2樓1號 桌抽屜內之11萬8500元、2樓保險箱內之304萬1400元)及陳 文煌處扣得甫提領之博奕部所得35萬元〉、桌上型電腦、筆 記型電腦、相關銀行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手機、帳單、 點鈔機、隨身碟、U盾、讀卡機及監視器等物,始查悉上情 。
二、丁○○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金融帳戶使用,如非意圖供不 法財產犯罪使用,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 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後,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得之 帳戶作為詐欺被害人轉帳匯款之用,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 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且詐欺款項匯入帳戶遭轉匯至其他金 融帳戶或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追訴處罰 之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金融帳戶之人,自 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 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仍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及一般洗錢之不 確定故意,於110年8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國泰帳戶)、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中 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陳嘉宏(嗣已歿,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嗣陳嘉宏取得前開丁○○國泰帳戶、中信帳 戶後,即與所屬詐欺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一)由不詳詐欺成員於110年7月底某日起,向乙○○佯稱:可以投 資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8月23日12 時17分許,匯款87萬5000元至張永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95號移送併辦)所申設兆豐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於同日12時27分、29分 許,該等款項又遭分次以42萬、26萬、49萬4500元(含其他 款項)轉匯至劉正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9969、17532號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中國信 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12時38分許 ,將其中12萬2000元轉匯至丁○○國泰帳戶,旋遭不詳之人提 領一空或再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 去向。
(二)由不詳詐欺成員於110年9月26日起,向丙○○佯稱:可以投資 獲利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0月13日
22時10分許,匯款3萬元至丁○○中信帳戶,旋遭不詳之人提 領一空或再轉帳至其他金融帳戶,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之 去向。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偵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歐佳 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陳情臺灣高等檢察署移轉;乙○○、丙○○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起訴範圍說明:
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6所示被害人吳紀 佑臻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5之共犯/提領人欄 已載明「林育聖(提,已另行起訴)」等語;另於起訴書論罪 部分記載「被告林育聖所犯1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不含附 表二編號5-5(註:應為附表二編號6-5之誤繕)另行起訴部 分〉」(見109年度偵字第35259號、110年度偵字第5351、65 71、14793號起訴書第25頁倒數第2行至第26頁第1行),而 被告林育聖對被害人吳紀佑臻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等部分, 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罪刑,提起上訴 後,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02號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1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 案,此部分並非本案起訴範圍。是被告林育聖之辯護人請求 就此部分為免訴之諭知,容有誤會,合先敘明。乙、追加起訴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包括一人犯數 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者、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 各罪者。
(二)查被告葉峻宜、陳揚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35259號、110年度偵字第5351、6571、14793號提 起公訴(即附表三編號1至28部分),並由本院以111年度金 訴字第1083號案件審理中:
1、檢察官以被告葉峻宜、陳揚昇與共犯梁炫彬(本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1976號審理中)因本案水房另涉嫌對告訴人歐佳蓉 (即附表三編號29)犯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110 年度偵字第35673、38036號、111年度偵字第4173、20709、 28440號,即附表三編號29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
開本院審理之案件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 件關係,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3號案件言詞辯論終 結前,追加起訴(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經核程序尚 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2、檢察官以被告丁○○因交付帳戶予他人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一般洗錢犯行(111年度偵字第13288、20540號,即犯 罪事實二、部分),追加起訴,此部分與上開本院審理之案 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1083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111年度金訴 字第1985號),經核程序尚無不合,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 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 則之規定更為嚴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 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 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 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葉峻宜之辯護人主張就 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其餘共同被告等人於警詢時 、偵訊時未經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83號卷二第 39頁),另對於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 陳述,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083號卷六第101頁);被 告陳揚昇之辯護人主張,爭執同案被告等人於警詢時證述之 證據能力,就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就偵查中未具 結部分,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83號卷二第244頁),被告 陳憲致之辯護人主張共同被告林育聖警詢時之證述無證據能 力(見本院1083號卷五第256頁),被告李芮涵、林柏旭之 共同選任辯護人主張就共同被告陳憲致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83號卷二第139頁)。就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證人及被告葉峻宜、陳揚昇、陳憲致、李芮涵、 林柏旭自己以外之其餘同案被告之警詢陳述,既屬立法者針 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證據能力特別規定,已無適 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同意法則之可言,是以本案證人警 詢筆錄部分,無從採為認定被告葉峻宜、陳揚昇、陳憲致、 李芮涵、林柏旭等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證據,先 予陳明。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葉峻宜、陳揚昇、陳文煌、丁○○、林
育聖、陳憲致、李芮涵、林柏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未引用有爭執警詢、偵訊未經具結之供述證據),檢察官、 前開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 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 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一、(一)即【水房金流部】部分 訊據被告葉峻宜、陳文煌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三編號 1至29部分;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三編號1至 28部分;被告林育聖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三編號1至4 、7至10、16、18部分均坦承不諱。被告陳揚昇就犯罪事實 一、(一)即附表三編號1至29部分,則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 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辯稱略以:我只是 水房金流部的員工,葉峻宜是跟我說他在做代收、代付,叫 我學習找投資的客戶,如果葉峻宜不在,就幫忙將陳文煌或 丁○○領回來的款項放到保險箱,我剛參與沒有多久,薪水跟 報酬完全沒有拿到云云,被告陳揚昇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 被告陳揚昇雖為勝鋒公司員工,但依葉峻宜所述,二人已認 識10多年,當時是葉峻宜找被告陳揚昇加入勝鋒公司,金流 部工作內容只是單純協助找虛擬貨幣的買賣方,未涉及其他 部分,關於其他共同被告提到被告陳揚昇偶爾有收款的部分 ,只是在葉峻宜不在的時候,幫忙把錢整理成10萬元一綑, 非由被告陳揚昇直接去收錢,且過程中也都沒有找到虛擬貨 幣的買賣方,尚未實際參與勝鋒公司的營運。被告陳揚昇並 不清楚經手款項來源等語;被告陳憲致就犯罪事實一、(一) 即附表三編號1至4、6至10、13至15、17、21至23部分,則 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 ,辯稱略以:我有提領附表三編號1、2、6所示款項,但我 不知道款項係被害人受詐欺所匯款,另就附表三編號7至10 、13至15、17、21至23部分,我否認有跟林育聖、賴○澄一 起前往提款云云,被告陳憲致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 被 告陳憲致認為其依葉峻宜指示所提領的款項是投資跟博弈的 錢,主觀上並無犯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跟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另被告陳憲致在警詢、偵訊所稱知道是詐欺款項是 後來因為警察告知才知道,其在提領的時候並不知情等語。
經查:
1、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峻宜、陳文煌、丁○○、林育 聖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見本院1083號卷六第350至351頁、卷 七第176至177頁、卷八第92至93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俞莉家、陳俊源、林詩婷、姜之晴、吳紀佑臻、曾 珮瑄、湯鴻緒、連盈瑞、陳蓉萱、張瑜恒、蔡燿燦、張元昱 、林子軒、康喬展、王嘉銘、林晏汝、吳鴻儀、陳建樺、楊 閏翔、李俊賢、陳俊翰、吳文翔、謝美琪、劉育豪、歐佳蓉 、被害人謝筱柔、張智翔於警詢時、告訴人吳怡萱、李瑜萱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程序時(見5351號偵卷三第281至286、34 1至343、367至371、381至383、391至394、399、407至 408、417至424、445至447、471至472、489至491、505至 509、535至540頁、5351號偵卷四第3至7、33至35、55至64 、87至90、109至113、143至147、177至183、215至224、 241至246、259至264、267至272頁、本院1083號卷六第27至 108、339至425頁、6571號偵卷第119至122、161至164頁、 35259號偵卷一第107至109、129至131頁、12530號偵卷第45 至50、253至254頁)、證人即提款車手賴○澄於警詢、偵訊 時(見35259號偵卷八第175至184、225至229頁)證述之情 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劉育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 訴人謝美琪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②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王修緣」之對話紀錄截圖③ 詐騙網站截圖④匯款通知截圖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 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⑦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 提示予被告葉峻宜辨識之電腦擷取畫面:①擷取畫面2(大車 周逸凡、劉彝瑋、楊德寶、林育聖;人頭帳戶吳雅涵、林甄 儀、溫士毅之資料)②擷取畫面3(入帳表)③擷取畫面4(5- 10-8-10結帳表)④擷取畫面5(保險箱列表)⑤ 擷取畫面6( 銷帳表)⑥擷取畫面7(領出總帳)⑦擷取畫面8(雲端硬碟) (見35259號偵卷一第112至113、119、122、132至139、144 、148至149、329至358頁)、臺中市○○區○○路0000號搜索現 場擺設平面圖(1樓)、現場照片陳文煌使用手機(02)內 通訊軟體翻拍照片:①群組「臺灣海峽」成員頁面、對話內 容②群組「外送茶」成員頁面、對話內容③與「乳酪餅」對話
、(見35259號偵卷三第59、291至296、307至309頁)、被 告陳憲致於ATM提款畫面(109年5月26日、5月29日、6月2日 )、被告林育聖於ATM提款畫面(109年5月27日至5月30日、 6月2日)(見35259號偵卷四第159、233至247頁)、搜索現 場照片(仁化路1143號3樓)、109年11月18日警詢提示予丁 ○○扣案工作機(3A-04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①TELEGRAM群組「外送茶/6/23 」②TELEGRAM群組「臺灣海峽」③TELEGRAM「阿葉」(見3525 9號偵卷五第73至77、97至118、155至158頁)、少年賴○澄 於ATM提款畫面(109年6月2日)(見35259號偵卷七第319頁 )、告訴人姜之晴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網銀轉帳明細⑥與 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蓉萱之報案相關資 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 陳蓉萱存摺內頁影本、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 分行109年8月13日北富銀永康字第1090000065號函檢送(告 訴人)吳鴻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相關資料、往來明 細(見35259號偵卷八第127至131、139至141、161至170、3 63至365頁、5351號偵卷三第297、315至137、337至 340頁)、告訴人林晏汝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存摺存款歷史明 細批次查詢②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害人張智翔 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②與詐騙集團成員 「梓馨」、詐騙網站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吳鴻儀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吳鴻儀臺北富邦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告訴人李俊賢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詐騙集團成員「牛匯服 務」對話紀錄、告訴人吳紀佑臻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新光銀 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②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告 訴人楊閏翔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 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陳建樺之報案相 關資料: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與詐騙集團客服「牛匯服務」之 對話紀錄截圖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張元昱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③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⑤與詐騙網站CBI客服對話紀錄⑥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 人張瑜恒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⑤網銀轉帳紀錄截 圖、告訴人林子軒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清單、網銀轉帳紀 錄④與「順發錢莊」對話紀錄截圖⑤與詐欺網站客服「牛匯金 控」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康喬展之報案相關資料:①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④網銀轉帳紀錄⑤與 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見5351號偵卷三第373至379、385至389、395至3 98、401至405、411、415、425、434、442至443、448至451 、459至466、470、473、477至479、483至485、488、193至 501、511、520至534、541至548、552、556頁)、告訴人湯 鴻緒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⑤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被害人謝筱柔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④與詐騙集團成員「jeff元達」之對話紀錄 截圖⑤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⑦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銅鑼分駐所受理樂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王嘉銘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蔡燿燦之報案相關資料:①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轉帳一覽表④合作金 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 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曾珮瑄之報案相關資料:① 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②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 錄截圖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 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李瑜萱之報案 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詐 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對話紀錄截圖④詐騙網站電 子錢包交易紀錄截圖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告訴人連盈瑞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 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⑥與詐騙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截圖⑦網銀轉 帳紀錄截圖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陳俊源之報案相關資料:①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 人俞莉家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 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網銀轉帳紀錄截圖③與詐 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詩婷之報案相關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吳怡萱之 報案相關資料: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新竹 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③活存明細查詢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見5351號偵卷四第10至13、19、22至23、 37至45、49至53、65至66、91至94、98、102、106、115至1 27、130至131、134、137至141、147至159、164至165、176
至178、185至188、196至211、214、225、229、236至239、 242、247至255、258、265、273至275、278至282、286頁) 人頭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①臺灣土地銀行南投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何穎傑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謝東吉③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賈國強④台新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戶名李熙如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戶名洪誠瑋、告訴人陳俊翰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臺 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② 陽信商業銀行客戶對帳單③與詐騙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截圖④臺 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吳文翔之報案相關 資料:①內政部警證述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③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⑤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見6571號偵卷第33至86、93至103、124至143、150至151、1 67至168、171、178、185頁)、人頭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 易清單: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德 寶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彝瑋③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雅涵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