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9號
PHDV,113,補,59,2024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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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翁文欽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陳淑虹
王協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共為新臺幣(下同)56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元/新臺幣)
編號 分割標的 (澎湖縣馬公市馬公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000地號土地 10,070 39,471元 12/10000 476,968元 2 000-0地號土地 1,249 31,000元 10/10000 38,719元 3 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路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52,200元 1/3 50,733元 4 0000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澎湖縣○○市○○街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90,000元 10/10000 190元 合 計 566,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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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