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5號
PHDV,113,家補,25,20240816,1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酌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
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相
對人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000元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
係之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以上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