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71號
PHDV,113,司繼,171,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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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黃惠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建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
0鄰○○000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5月24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建和之遺產
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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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