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899號
PHDV,113,司執,489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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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許智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原森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中華郵政與保險投保
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係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區,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
  ,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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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