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08號
CTDV,113,除,208,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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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劉瑾
代 理 人 張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 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本院於同年月2 6日公告在案,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 0 股票 1 1 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0000000 0 股票 1 420 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0000000 0 股票 1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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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