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99號
CTDV,113,除,19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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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靜嬌即梁銳光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發 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 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13年4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13年7月1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300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00000-0 股票 1 230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股票 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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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