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73號
CTDV,113,補,673,202408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洪心瀅


被 告 洪儷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
稱聯合國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返還登記予原
告,並偕同原告向高雄市政府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上開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準。而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於民國113年8月7日以財高國稅徵資字第1132109228號函檢送之
聯合國公司11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
司112年度之資產淨值即權益總額為46,593,065元,實收資本總
額為28,000,000元,以權益總額除以實收資本總額為出資額淨值
之方式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1,230元(計算式:4
6,593,065元÷28,000,000元×800,000元=1,331,230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聯合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