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呂岱宇
被 告 吳金奢
吳金鐘
呂敦誠
呂易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應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800元
(計算式:土地面積81㎡×公告土地現值37,2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9=3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