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53號
CTDV,113,補,653,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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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鍾德萬
原告與被告黎青梅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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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