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13年度,87號
CTDV,113,審重訴,87,202408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
反訴原告即 陳金鳳
被 告 莊陳金葉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陳水美 住○○市○○區○○街00號
錦雲
共 同 林嘉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林秀錦
原 告 黃清輝
黃冠偉
黃仙
法定代理人 黃一茂
共 同 吳玉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陳文生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155,1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87+897+3
35)㎡×公告土地現值21,100元/㎡×反訴原告4人權利範圍4/24=8,1
5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