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51號聲 請 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涵穎、謝芮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二、相對人羅涵穎、謝芮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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