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951號
CTDV,113,司票,95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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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李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涵穎謝芮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羅涵穎謝芮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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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