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代 理 人 邱健彰
相 對 人 蔣春景
蔣盒
關 係 人 蔣佳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8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蔣佳雯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 、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 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 8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嗣關係人蔣佳雯於111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4,0 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8日起至131年8月8日止,每 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時,無庸事先通知,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蔣 佳雯自112年8月8日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梓官區 漁會信用部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帳務明細、土地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 人蔣佳雯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 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蔣佳雯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 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關係人蔣佳雯,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相對人、關係人蔣佳雯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 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梓官 同安 609 (鄉村區) 166.37 全部 備註:所有權人:蔣盒,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2 同安段609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51.66 2層:58.06 3層:56.28 屋頂突出物:5.91 合計:171.91 陽台:16.53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號 備註 所有權人:蔣春景,權利範圍:全部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