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0號
CTDV,113,司拍,50,20240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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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小芳
相 對 人 黃秀春

關 係 人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桐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 (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142年3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111年12月8日邀同相對人黃秀春、第三人趙桐慶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0元,借款期間原自111年1 2月8日起至112年12月6日止,按月繳納本息,嗣清償期限延 展至114年1月9日,如未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 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除 已攤還本金1,018,300元及繳納至113年1月9日之利息外,尚



積欠本金48,981,7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 催告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後,未獲置理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企業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 本票、變更借貸契約書、申請暨同意書、授信約定書、催告 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為 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及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關 係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關係人、 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關係人、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鳳松 1198-3 (空白) 241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153 鳳松段1198-3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5層 1層:63.68 2層:65.48 3層:66.17 4層:65.40 5層:26.12 屋頂突出物: 13.69 合計:300.54 陽台:89.64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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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