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 請 人 簡良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博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二、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建物部分非抵 押權設定範圍,此部分請台端撤回。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