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8號
CTDV,113,司拍,148,2024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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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簡良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博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二、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建物部分非抵
押權設定範圍,此部分請台端撤回。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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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