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相 對 人 徐維萱
關 係 人 莊明仁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關係人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向第三人紀倍宗借 用新臺幣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6月24日, 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 111年5月2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未依約清 償。嗣關係人將上開不動產於112年8月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 人,又第三人紀倍宗於112年2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 人,並於113年6月7日繼承登記上開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1紙為證 。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阿蓮 青安 348 鄉村區 133.35 全部 2 高雄 阿蓮 青安 348-1 鄉村區 133.35 全部 3 高雄 阿蓮 青安 348-2 鄉村區 133.35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9 青安段348、348-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103.58 2層:103.58 3層:79.93 合計:287.09 陽台:17.98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巷00弄000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