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0712號
CTDV,113,司執,60712,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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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712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凌勝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
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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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