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0312號
CTDV,113,司執,6031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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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3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鄢駿
債 務 人 黃子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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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洪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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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美霞對於第三人豐譽工程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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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