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翁江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松根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