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8504號
CTDV,113,司執,58504,202408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5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修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振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黃振南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黃振南
已於106年2月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據職權調查之債務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
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