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6694號
CTDV,113,司執,56694,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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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694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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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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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永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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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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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九如
鄉、高雄市三民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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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