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3254號
CTDV,113,司執,53254,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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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25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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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雅玲
債 務 人 劉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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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
在高雄市林園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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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