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350號
CTDV,113,司促,9350,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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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許尹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55,077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9.12% 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 以本金5,593元按年息 0.912%計算 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 以本金11,229元按年息 0.912%計算 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 以本金16,908元按年息 0.912%計算 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 以本金355,077元按年息0.912%計算 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以本金355,077元按年息1.8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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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