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60號
CTDV,113,司促,9160,20240821,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債 權 人 楊何玉

蔡秋菊

林永盛

李史麗足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事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楊何玉 7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蔡秋菊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林永盛 3,0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李史麗足 3,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整,及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楊何玉 7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蔡秋菊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林永盛 3,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李史麗足 3,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