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債 權 人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謨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113年5月間,建物所有權人為蔡 謨任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 號7樓之2)。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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