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079號
CTDV,113,司促,1107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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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
債 務 人 黃祐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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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